|
|
|||
|
|
|||
我们的工作理念大局 服务 纪律 效率 |
|||
|
|
|
||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禁止岐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抚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关系或者租凭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待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 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 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 提供咨询服务; (四) 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 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 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 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 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语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曾数次调整退休费计发标准,总的趋势是逐年提高。1993年工改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计发比例有所区别。
一、机关干部实行职级工资制,退休后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
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
|
|||
|
中南大人字[2002]34号 |
|||
|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5]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我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执行退(离)休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 在教学、科研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受聘、具有教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年龄达到六十周岁,一般应办理退(离)休手续。 二、 已获得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的高级专家,年龄达到六十二周岁的当年,不再招收博士研究生,其退(离)体年龄可延长到六十五周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办理有关手续,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并将审批表放入人事档案。 三、 现已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博士生导师,不再招收博士研究生,三年后办理退(离)休手续。 四、 对学科建设有创始性贡献、在全国同专业有重大影响、身体健康的博士生导师,征得本人同意,由所在学院(部、所)提出申请,并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通知,校务会议批准,退(离)休年龄可适当放宽,并酌情按学年度延聘,办理有关手续。 五、 本暂行规定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校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
|||
|
|
|||
|
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各级干部逝世后丧事改革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就我校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处理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各类人员逝世后,应依据丧事从简的原则处理治丧事宜,对逝者生前关于丧事从简的愿望和要求,家属、亲友和组织上要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对逝者生前或其家属、亲友提出的不符合中央关于丧事从简有关规定的要求,各级组织要耐心解释,并严格按照中央规定办理。 二、在职教工逝世后,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 ,以逝者离退休生前所在单位为主(若机构发生变化,则按调整后的归属由现单位负责),离退休工作处为辅负责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校级领导干部,无论其在职或离退休,逝世后均由学校办公室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如离退休工作处、生前所在单位等)办理治丧事宜。 三、根据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包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讣告和印发逝者“生平介绍”。讣告和“生平介绍”由逝者所在单位撰写(逝者为离退休人员的,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撰写)。讣告的内容是:逝者的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享受待遇)、逝世时间、年龄、遗体送别的时间和地点、联系方式等。讣告署名一般用逝者所在单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名称,逝者为副处级以上干部或副高职称以上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讣告署名可用学校名称。“生平介绍”按干部人事部门管理权限送学校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报校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讣告和经审定后的“生平介绍”,分别由负责审核的部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学校各类人员逝世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校组织人事部、离退休工作处填写“死亡报告表”,归入本人档案。 四、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各类人员逝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治丧小组、治丧办公室、治丧委员会),不召开追悼会,但可以根据逝者生前意愿或家属要求举行简短的遗体告别仪式。遗体告别仪式的安排是: 1、 逝者生前系校级领导干部、1985年工改前6级以上教授、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享受正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遗体告别仪式有校领导、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由学校现任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 2、 逝者生前系正副教授、正副处级干部、享受副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退休前为正、副处级或享受正、副处级待遇的干部,遗体告别仪式有学校现任分管领导、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由学校现任分管领导或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 3、 其他人员逝世,按照干部及职工管理权限规定的范围,遗体告别仪式有学校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由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人主持。 4、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遗体告别活动从简,一般不宣读送花圈和发唁函唁电的单位及个人名单,不宣读参加遗体送别的人员名单,不宣读逝者生平介绍。逝者生平介绍可印发参加遗体送别的人员。遗体告别的仪程为: (1) 默哀(放哀乐); (2) 向逝者三鞠躬; (3) 向逝者遗体告别。 五、学校各类人员逝世后,除个别确需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者外,均实行火葬。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应按逝者或家属、亲友的意愿就近撒散,但一般不举行骨灰撒散仪式。 六、校级干部、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逝世后,按规定可在遗体火化后在《湖北日报》发简要消息。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逝世后,可在校报上发简要消息。需要特殊报道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七、根据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7]109号)规定,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一律按1500元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由单位负责安葬的亦在包干经费中按此标准开支。一次性抚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怃恤金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办理。 八、丧事处理过程中的用车,一般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和逝者家属协商安排,逝者为离退休人员的,一般由逝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和逝者家属协商安排。 九、丧事处理过程中,需要学校审定的其他问题,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分别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审定或请示校领导后决定。 十、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
|
||
|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工作,切实加强我校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央、湖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离退休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有关政策,真正使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二条 学校离退休工作实行校、院(处)两级管理、以学校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离退休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一名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组织人事部、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校医院、后勤集团、离退休人员党总支和校老年人协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第四条 学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协调全校的离退休工作,负责起草有关离退休工作的管理办法、规定、制度等,督促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各种待遇、管理要求和工作任务。 2、督促各院、各部门认真贯彻校党委和校行政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有关决定。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学校离退休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老同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总结推广做好新时期离退休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4、每学期召开一次离退休老同志座谈会或情况通报会,向老同志通报学校情况,征求老同志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5、指导、协调离退休人员党总支、老年人协会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6、做好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是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具体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落实党和政府对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离退休老同志的历史功绩和老有所为、继续关心学校建设发展的先进事迹,做好校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2、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理论和政策的学习与研究,探索新形势下以落实好政治、生活待遇为重点的离退休工作的有效途径。认真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行政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有关规定。 3、配合离退休人员党总支抓好离退休人员的政治、时事、政策学习,及时组织阅读上级有关文件。 4、做好发挥离退休老同志作用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为老同志老有所为提供必要条件。 5、做好离退休人员活动室的管理工作,组织好离退休人员开展保健、文化、艺术及娱乐活动。组织好离休人员的休养、考察事宜和离退休人员的春季和秋季参观、游览等活动。 6、组织好离退休人员参加重大纪念活动,慰问重病在家或住医院的老同志。按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离退休人员的定期健康体检工作。 7、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好离退休人员的经费,适时召开经费管理小组会议,研究并决定经费的预、决算和管理使用。 8、根据校党委、校行政有关文件精神,协助各二级单位妥善处理好离休干部和退休人员逝世后的善后事宜。 9、承办学校交办的离退休工作其他事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职责: 1、各二级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从体制上保证校党委和校行政关于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决定在本单位的落实。 2、教职工离休或退休经批准后,本单位应组织召开一定形式的座谈会。逢重大节日,对本单位离退休的老同志或重病在家以及患病住医院的要进行慰问,关心体贴老同志,多为老同志办实事、办好事。特别是对孤寡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同志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及时解决或反映离退休人员的合理要求和意见。 3、牵头并负责做好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事和善后工作。 4、做好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中其他需要办理的事宜。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职责: 1、离退休干部可以参加的重要会议应通知相关人员到会。及时提供离退休干部阅读的有关文件,确定阅读文件的形式。 2、认真接待离退休人员来信来访,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转达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信息工作。 3、协助落实享受副厅级以上离、退休人员的重大节日慰问和丧事处理。 4、承办学校交办的离退休工作其他事宜。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职责: 1、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办理教职工离退休手续,向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移交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资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认真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3、关心离退休人员党总支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协助校党委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4、加强离退休工作队伍的建设,按条件选拔、配备和及时补充离退休工作管理人员,注意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关心和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5、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协助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安排离退休、高知高干人员的健康体检,做好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相关善后事宜和抚恤工作。 6、协助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离退休人员党总支、校老年协会,抓好离退休人员人才资源开发的工作。 7、承办学校交办的离退休工作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工会、团委职责: 1、宣传部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提供学习资料,指导他们开展学习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老干部政策,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规,宣传离退休人员的历史功绩和先进事迹。 2、学生工作部、团委要利用离退休老同志的政治优势,充分发挥他们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作用。倡导共青团员、青年学生与老同志建立忘年交,开展“文明共建”活动。 3、校工会、校教代会在贯彻校务公开,推进民主治校工作中,要注重发挥离退休老同志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注重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承办学校交办的离退休工作其他事宜。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医院、后勤集团职责: 1、后勤部门要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保证离退休人员用车,落实安排好离退休人员重要活动用车。 2、落实房改政策,在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妥善解决老同志的住房困难和提供其它后勤服务,尽力为离退休老同志排忧解难。 3、校医院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贯彻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健政策,协助做好离退休人员健康保健体检;举办离退休人员保健知识讲座。 4、按规定在一定期限里给离退休人员集中报销医药费。 5、承办学校交办的离退休工作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职责: 1、认真落实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内的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并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开支计划。 2、指导协助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管理好离退休人员经费,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慰问金等费用。 3、根据学校经费情况和年度计划,安排好离退休人员活动室仪器、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4、承办学校交办的离退休工作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5年11月30日 |
|||
|
版权所有(C)
200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
|||